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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正确‘正当防卫’的前因后果

发布日期:2022-03-09 13:54:21

  案情介绍

  某日凌晨2时许,李某及其妻杜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走到院门口,看见有人(事后查明是同村精神病人刘甲,男,殁年42周岁)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要“劫道”。杜某猛推刘甲一把,致其撞在院墙上受轻伤,后杜某返身逃走。(事实一)

  李某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等人前来帮忙。刘甲又来到李某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纱窗,李某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李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甲,在玉米地里与刘甲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事实二)

  此时,刘甲的父亲刘乙,为了寻找自己的儿子刘甲,进入李某院内。刘乙见李某正与刘甲对打,刘乙遂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走上前去,想要打掉刘甲手中的尖刀。(事实三)

  李某未能认出刘乙,因天黑误以为是刘甲的同伙,疑为要袭击自己,随即用手中的铁管捅了一下刘乙的胸部,致刘乙因气血胸倒地(重伤)。李某又打向持尖刀的刘甲的头部,致刘甲倒地受重伤。刘乙喊了一声“我是刘乙”就昏过去。李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事实四)

  杜某拿着手电筒赶来,发现躺在地上的刘甲、刘乙,就跟李某讲,“打伤人了!这下麻烦大了!”夫妻二人蹲在地上想办法,李某说,“算了不管了,反正是刘甲先刺我的”。于是二人回屋。两小时后,村治保主任来屋问情况。李某谎称“刘甲跑了”,隐瞒了人还在玉米地的情况。(事实五)

  


  案例分析

  首先,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任何一个正确的正当防卫行为必然要同时满足防卫认识、防卫意识、防卫时间、防卫手段、有无过限行为等条件。本案中刘甲虽系精神病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主体,但其实施的侵害行为已然满足正当防卫的起因性条件,此处所指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包含两层含义:(1)不法性: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系人的侵害,而非其他危险。这里的不法,如为刑事不法,通说(客观不法论)认为只考虑客观行为的危险性,无须考虑侵害行为人的责任问题。(2)客观性:系客观的、现实的侵害,而非假想的、主观臆想。因此虽然刘甲系精神病人,根据我国现行通说(客观不法论),持尖刀声称要“劫道”,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杜某猛推刘甲致其轻伤,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条件,构成正当防卫。

  


  在后续的事实情况中,在事实二、事实五,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在事实上刘健手持尖刀划开李某家的门窗,在现实上已经具有严重的侵犯了住宅安宁性,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客观上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正在实施行凶行为,尽管其不具责任能力,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类的犯罪进行防卫,系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超过限度条件,属特殊防卫。因此,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

  


  对于事实三,如果刘乙造成李某轻伤:(1)刘乙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属于不法侵害,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的防卫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2)刘乙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一般情况下,合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属于一种危险,具有避险可能,如仍在限度以内,也可成立紧急避险。但是,本案中的危险即李某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形成的危险,是因刘甲的行凶行为引起,系刘甲自招风险,且具有重大的人身危险性,不能成为避险的起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