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不再笼罩在模糊的迷雾之中,对于个人而言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对任何一个话题所发表的文章观点都可以主张其著作权。为了更好的让权利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最高法针对网络侵权案件中可能遇到的疑难点统一做了一个司法解释。而其中的重点就是权利人为保护自身权利所做的救济措施。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限制
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在依法转送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因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延迟,不计入上述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之中并未规定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平台的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此次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权利人行使权力的期限以及相应的后果,一方面能让权利人积极的寻求合法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让平台的管理更为便捷。
本次新司法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更要求平台主动承担起监察管理的责任,更好的维护公共秩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与实际生活贴近,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2日法释〔202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近来,有关方面就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也向本院提出了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三、在依法转送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因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延迟,不计入上述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因恶意提交声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终止必要措施并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害,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五、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其在诉讼中主张该通知系善意提交并请求免责,且能够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属实后应当予以支持。
六、本批复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批复;本批复作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