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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七宗罪”之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日期::2022-03-09

  自新冠肺炎疫情开始以来,全民口罩用量突然激增,使得原本唾手可得的医用口罩等变成了紧俏货,一“罩”难求,甚至出现了过年送礼送口罩的现象。口罩的价格也因此水涨船高,成为了高档的生活必需品,许多不法分子看中时机,乘虚而入,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叫卖口罩、额温枪等医疗用具,日进斗金的他们殊不知自己已然走入了犯罪的道路。

  经典案例

  广东省检察院在2020年2月28日发布了一批新冠疫情期间的典型案例,里面就有这么一个案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1月24日至2月1日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未经“飘安”牌商标持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资质,明知销售方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陆续通过“闲鱼”网、微信等方式向陈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以102100元的价格购进“飘安”牌医用口罩69600个,并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联系等方式将上述“飘安”牌口罩全部出售。期间,其在核实口罩为假货且可以撤回快递货物的情况下,不仅不向快递撤回发送给客户的口罩,而且继续向陈某、李某某购买口罩。2月1日,民警对侯某某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某通讯器材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正准备快递给客户的“飘安”牌口罩740个。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别,涉案的“飘安”牌口罩系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商品。2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侯某某予以刑事拘留。2月14日,花都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侯某某。2月17日,花都区检察院对侯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25日,花都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27日,花都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侯某某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侯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持有人的授权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私自销售假冒商标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不仅如此,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从重处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自然人基础量刑标准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假冒注册商标罪自然人基础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本案中侯某某应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其定罪处罚。

  在新冠疫情面前,我们不能投机取巧,为了利益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一旦跨越禁区,等待你的终将会是法律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