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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原则引致责任豁免?

发布日期::2022-03-09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牵动着国人的心,疫情的肆虐不仅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也牵扯许多法律问题,涉及大家的财产利益。比较常见的因肺炎疫情影响所导致的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还有因疫情导致房屋租赁不能及时使用所带来的租金应当如何承担,以及涉及到诉讼时效和不能及时参加开庭等问题。因疫情所引发的上述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更为妥善,值得关注。

  一、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1、肺炎疫情应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和人力所不能抗御的强制力量,其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形,多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罢工等社会动荡情况。情势变更也体现不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其不同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针对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巨大变化,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有直接关系,比如价格调整、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等,此外还有一个重要条件是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综上,肺炎疫情和2003年非典疫情都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但针对疫情持续的时间、地域、对所涉及的行业影响的不同因素,不可抗力应当分情况适用。

  2、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一旦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基本大致出现“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不能按期履行”这三种情况,最终所引致的法律效果,一般是“合同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这几种情况。

  (1)肺炎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肺炎疫情虽然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严苛的条件,需要考虑疫情所导致的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履行合同的成本、履行合同最终的效果和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等几种因素。对于受疫情影响不同的地区和行业适用不可抗力应加以区分,不能因为发生疫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出现要求免责,不可一概而论。比如,网络虚拟产品的交付等不受疫情的影响,不能援引免责条款进行免责,但物流货运等因为道路封堵等造成履行不能则可以援引适用,应当区分特定情形下受影响程度,解除合同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公报案例《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一案中,原告孟元和被告中佳旅行社签订的“三亚自由人旅行团”旅游合同,在中佳旅行社履行了自己义务后,孟元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要求与中佳旅行社解除合同并全部退款,其免责解除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原告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是当事人不承担解除合同责任的必然条件,故原告以此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中佳旅行社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自己承担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

  


  (2)解除合同应当及时告知合同相对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而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对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损失的继续扩大,否则己方可能需要对进一步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收集必要的证据,比如道路封锁、工厂关闭的照片和政府通知等。收到通知的一方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在收到通知后而继续损失的部分,则由损失扩大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当然,非必要情形不要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如果合同履行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情形,在线下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受阻的情况下,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积极措施,通过变更合同或者协商延期履行的方式进行,解除合同不具有必要性。如果在疫情缓和的地区或者受影响较小的行业,疫情并不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妨碍的,贸然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也不具有合理性,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来衡量解除合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疫情期间能否主张租金的免除或减免?

  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能否在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援引作为减免租金的法定事由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租金负担,确定了相应的租金减免政策,如无锡政府出台的《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本市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厂房、写字楼业主(房东),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根据实际情况,免收1-3个月租金。”政府相关政策限定了适用范围,对其他经济个体并没有强制效力,仅是鼓励房产所有者参照政策精神自愿减免相应租金。

  是否减免租金和减免多少租金应当综合考虑疫情给经营或居住功能所带来的实际性的影响、影响程度大小、因果关系、承租人损失情况,当然还应当考虑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约定的责任承担。

  


  1、疫情期间不影响对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可主张租金减免。

  承租人主张租金减免应当满足合同签订在疫情发生前且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而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形。如果承租人在疫情发生期间,虽对其使用带来不便但并未影响租赁合同中的使用目的,比如在家自我隔离的情形,这种情况并不影响居住功能,不能主张租金的减免。

  2、疫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或居住使用的,可主张租金的减免。

  对于经营用途的房屋,一般承租方和出租方会对不可抗力情形进行约定,对其带来的损失具体承担首先按合同约定处理。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带来的商铺、工厂关闭的情况,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无法为承租人提供正常使用的房屋无需担责,而相应的承租人因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而应当减免相应租金。

  对于居住用途的房屋,如果承租方因道路交通管制或感染肺炎病毒等原因而无法返回居住地的,但由于出租方提供正常使用的房屋,房屋的居住用途并未因不可抗力情形受到影响,所以不能主张租金的减免。而如果租赁房屋所在小区或房屋被封锁而无法达到使用目的,可向出租方主张租金的减免。

  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则是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

  三、疫情对诉讼活动的影响

  (1)疫情对起诉和仲裁的诉讼时效影响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若疫情发生时距离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的,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疫情对开庭、举证或调查取证、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参加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顺延相应期限,另行确定开庭或举证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在障碍情形消失时在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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