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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高以翔猝死谁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2-03-09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猝死事件跳入人们的视野中,其中不乏有IT和金融行业的年轻白领、有坚守岗位的人民英雄以及功成名就的企业家等。

  昨日,浙江卫视《追我吧》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台湾知名艺人高以翔录制《追我吧》节目晕倒并紧急送医,最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年仅35岁。

  该则消息经网络传播后,众多网友将矛头直指浙江卫视的节目组,网友评论此前就出现过明星跑到呕吐、抽筋,以及需要吸氧的情况,但该节目组未予重视,而此次高以翔悲剧的发生很有可能是达到了体能的极限导致“过劳引起的急性心衰”。

  01 高以翔的猝死能否构成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而上述条文中关于“突发疾病”及“48小时”,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进行了明确,即“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如果高以翔与经纪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在此次事件中,是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02 节目组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追我吧》节目组与演员存在合同关系,节目组有权根据自己的要求对演员的活动进行安排,但同时也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参与者在活动中人身及财产安全。

  但是,从目前网络上流出的大部分信息来看,演员在该节目的工作强度可能是远超正常人的承受能力的,节目组在事前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告知、提示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都有可能导致节目组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承担与否以及承担的比例问题。

  03 是否存在节目组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可能

  有网友在网络平台上曝出了浙江卫视的合同,合同中的条款约定:“节目竞演存在激烈竞争之情形,可能会给乙方艺人造成生理、心理负担。乙方艺人对此要有充分认知,完全自愿参加并完全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该免责条款民法上讲叫“自甘冒险”条款,似乎从合同中完全规避了节目组的责任。但像《追我吧》这样的真人秀节目是否能适用该条款,法律上能否认可其效力恐怕值得商榷。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像高以翔这样已经侵害到个人的生命权的,双方当时约定的免责条款往往趋于无效。

  逝者已矣,我们为高以翔的突然离世感到惋惜,希望今后的娱乐节目除了要考虑收视率外也能秉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规范运营。最后,也提醒各位职场人士一定要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与生活,还是那句话,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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