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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面对公司的变相裁员,员工如何“见招拆招”?

发布日期::2022-03-09

  近日,一篇自称是网易五年老员工所写的《网易裁员,让保安把身患绝症的我赶出公司。我在网易亲身经历的噩梦!》文章,传遍了朋友圈以及微博,引起了公众一片哗然。该作者在文中称自己是网易的一名游戏策划,在自己身患绝症的情况下,亲身经历了被逼迫、算计、监事、陷害、威胁,甚至被强行赶出公司。文章大热之后,也有多名曾是网易的员工表示,暴力开除重病员工事件绝非孤例,离开网易是因为受了不公平的待遇。有人称离开网易是因为上司威胁要给考核打“D”,也会被迫离职,而且拿不到赔偿,只能自己走,也有人称在离开网易之后,新公司做背景调查时被网易的前上司说了坏话,幸而保留了当时的全部工作记录,才能够留在新公司就职。

  事件爆发之后,有资深媒体表示,大公司裁员并不罕见,但在中国的大型互联网公司里,网易在这方面做得是最差的,“网易一切从经济利益出发”。对于网上铺天盖地的求证和指责,网易集团和网易游戏均暂无官方回应,不过有网易公关部门内部人员表明,网易从集团层面派遣了专项小组,已经在进行调查核实,虽然需要些许时间,但明确的是,公司所有的支持和关怀,都不会因为员工的离职而终结。

  


  在强大的公司或集团面前,面对不公平的待遇,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面对公司考核恶意记过、处分

  企业应该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进行考核,不能脱离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定的“纪律考核”动辄对员工进行记过、处分时,应考查该规定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起草、制定、实施的,是否在实施前对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该制度就是违法的,不具有“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此外,如果公司的规定,侵犯劳动者利益或者与国家规定相抵触,也是无效的,不能据此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二、面对公司无新长假、无薪调休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给员工放无薪长假,实际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利益,让劳动者受到了工资损失。

  关于“无薪调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进行调休;而对于法定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等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应付加班工资。

  因此,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用人单位统一安排进行活动,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均应视为工作,应予以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的,还应按照工伤处理。

  还有许多公司为了裁员而使出的招数,我们都可以在法律法规中去寻求拆招方式,但最主要的,依然是劳动者和公司都要遵循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与制约。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议题有疑问或者有意进一步探讨交流,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