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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高架坍塌,谁该负责?

发布日期::2022-03-09

  2019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经现场搜救确认,桥下共有3辆下车被压,其中1辆系停放车辆(无人,驾驶员已找到),1辆车上共2人、已死亡,1辆车上只有1人、已死亡。侧翻桥面上共有5辆车,其中3辆小车、2辆卡车。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另据报道,造成该高架坍塌的原因是一辆货车严重超载,高架设计承重60吨,该超载车辆实际重达200吨,从而导致高架基石无法承受,发生倾斜后向一方坍塌。

  


  近年来类似坍塌事件频发,据粗略统计,近十年发生的因驾驶员驾驶车载车辆导致的桥梁、高架坍塌的事件在20起以上;因超载造成的交通事故更是比比皆是。什么是超载?面对超载所造成的重大事故,驾驶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除了肇事司机及其领导以外,受害者还可向哪些人或单位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超载?

  超载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货运超载通常是指机动车运输的货物超过货运机动车的装载能力。通常超载未发生人员伤亡或事故时,我们不将其列入属于刑法管辖的犯罪行为。虽然超载并不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其本身是一个违法行为,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假如本次事故仅是因超载而导致的,驾驶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驾驶员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驾驶员虽然明知驾驶车辆的实际载重量,却依旧超负荷驾驶车辆,但其主观上并不知道高架的实际承重量,超载的目的仅是多拉货物实现超载利益,对可能产生的危险不明知,没有预见性,或者轻信可以顺利通过高架路段,从而造成了本次严重事故,符合《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该事件中肇事车车主指使、强令,或者明知自己的车辆严重超载,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肇事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车主即使没有驾驶车辆,其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 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假如本次事故超载仅是主要原因之一,高架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本身也有过错,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驾驶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过错,比如真是“豆腐渣”工程的情况下,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驾驶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均应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导致了严重后果,可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驾驶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写在最后,“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一个先来”,为了预防更多意外的发生,交通安全应时刻牢记在心间,无论是出行的行人或是车辆,还是道路的设计建造者,以及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应将安全放在首位。敬畏生命,敬畏职责,敬畏规章!远离事故,远离追责,远离处罚!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议题有疑问或者有意进一步探讨交流,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