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这就是刑事辩护。
本所代理过多类刑事案件,为多位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1、无锡聚某科技有限公司、席某等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因被告人席某、胡某在2015年间,于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徐州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聚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款共计人民币247746.67元,后聚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247746.67元。被告人胡某委托本所律师刘建龙、过剑晨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律师在仔细研究了案情以及细心研讨了案卷后,为被告人作了罪轻的辩护意见,法院也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为胡某争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2、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丁某甲于2016年3月5日0时20分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县前街兴源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乙醇/100ml血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委托本所律师刘建龙作为其辩护律师,律师在仔细研究了案情以及细心研讨了案卷后,为被告人作了罪轻的辩护意见,法院也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为丁某甲争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3、吴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吴某于2013年6月30日11时30分许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奔驰牌小轿车沿本市滨湖区胡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月季路口时,遇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无锡XXXXX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北往西南斜穿该路口,被告人吴某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且遇情操作不当,其所驾驶车与李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擦碰后失控,并驶入胡埭路西侧非机动车道撞击由袁某某驾驶、邓某某乘坐的牌号为无锡XXXXX的电动自行车尾部,致李某某、袁某某受伤,邓某某当场死亡,后袁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吴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吴某委托本所律师刘建龙、顾大林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律师在仔细研究了案情以及细心研讨了案卷后,为被告人作了罪轻的辩护意见,法院也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为吴某争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