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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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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苏0206刑初83号

发布日期:2022-03-13 00:38:48

  案件:张x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容: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张x生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金额6%~7%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刘x(另案处理)等人为无锡市、苏州市、上海市等地的9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29288305.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62618572.12元。上述发票受票单位均已申报获得抵扣。被告人张x生对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张君生积极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并有立功表现;2、到案后坦白交代罪行,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悔罪表现较好;3、受票单位绝大部分已经补税,国家的税款损失已挽回。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x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30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辩护人在详细分析了案情并研究了案卷后向审判法院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保护了张x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