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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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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苏0214刑初528号

发布日期:2022-03-13 00:39:42

  案件:无锡聚某科技有限公司、席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容:被告单位无锡聚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席某系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某系会计。

  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席某、胡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徐州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聚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款共计人民币247746.67元。后聚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247746.67元。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席某、胡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人以及聚某公司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单位聚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

  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无锡聚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点评:辩护律师在充分研究了案情和阅卷之后向审判法院提出了辩护意见,法院也采纳了该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