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隆动态 > 经典问题>>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全国咨询热线13921100068

上隆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

13921100068

律所邮箱:

jsshanglong@163.com

律所传真:

0510-85756178

律所地址:

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时代国际大厦A1608室



经典问题
分享至:

借条和欠条你分清了吗?(附参考模板)

发布日期:2022-03-09 23:40:19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借条和欠条并不陌生,有的可能收到过或者亲笔向别人写过借条和欠条。打借条、欠条和收条的目的无非是想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交易往来,作为一种凭证以防“空口无凭”,对方赖账这种情况。但在生活中,许多人法律意识薄弱,很多时候将借条和欠条混为一谈,但两者背后的法律性质存在很大的不同。如果不能很好的辨析和运用借条和欠条,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麻烦,甚至不能起到作为借贷凭据的作用。



一、借条和欠条的含义区分

借条是指在借用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义务的借款凭证,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是当事人对过往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后,由欠款人即债务人书写并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们可以发现:第一,借条和欠条都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收条则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第三,借条形成是基于特定的借款事实,而欠条并不必然表明双方借款事实,更多是因劳务、买卖或赔偿等经济往来而产生的。



二、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的不同

1、存在还款日期的情况

借条和欠条在均规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时,则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应当在截止到还款期限之日起三年。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履行期限的情况

在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和履行日期的,这里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没有约定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期限。如果三年内再次向债务人主张,则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重现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在二十年内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计算,法院不再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保护。

对于没有约定的欠条,债权人应当自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民法总则》中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起,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要求债权人尽快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应当从欠条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期限。



三、借条和欠条的举证责任的不同

1、借条的证明责任

由于借条一般是基于特定的借贷事实所形成的,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借条本身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

法院一般需要审查借条背后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或者合法的借贷关系中双方约定的还款利息是否适当。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在钱款借贷中,诸如赌博欠款等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而对于受到胁迫、欺诈情况下写的借条,或者一方因某种原因得到了借条但确实没有向对方支付借条上所写的借款,这种情况下,主张没有发生真实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所写,或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可以向法院主张该借款合同无效。

2、欠条的证明责任

相对于借条持有人,欠条持有人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欠条形成的原因较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劳务、企业承包等事实产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条。在欠条持有人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欠条也表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往往其背后依托于另一个合同关系,比如因双方买卖赊销而写的欠条,这是依附买卖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欠条一般基于其他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而形成,如果由该合同确定的欠款数额发生变化,欠条上记载的金额应当重新认定。如果依照《合同法》第52条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依照《合同法》第54条合同被依法撤销,则由于合同自始无效而导致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欠条也不再具有证明效力。

四、案例解读

江苏省常州市女孩小周和小徐是某技校的同学,两人是闺密。2017年8月,小徐因工作的事情心情烦闷,向小周倾诉。小周安慰小徐时,小徐提出要小周写一张借条给她,她心情就会好了。小周觉得两人关系好,这就是两人互相闹着玩的,就给小徐写了一张“小周向小徐借款6万元”的借条。2017年11月,小徐心情又不好,又让小周写借条。于是小周又写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给小徐。就这样,小周一共写了四次借条,借款金额共24万元。小周说,没想到2018年1月,小徐拿着借条向小周要钱了。小徐威胁她,如不给钱就去法院起诉她,小周担心自己被告到法院,会坐牢,于是陆续给小徐钱。但她只有8万元存款,便去贷款借钱。但贷款利率高,小周还不起,2018年11月初,贷款公司上门逼债,小周父母这才知道借条的事。11月4日,小周报警。

借条是简化了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在双方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实际的交付行为,该合同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借贷事实一是需要双方的合意,比如借款合同、借条等,二是证明借款事实,比如转账记录等。对于该案件,在仅存在借条的情况下,出具借条一方主张未发生借款事实,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法律诉讼时通过各种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并不存在,法院才会判决那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主张没有发生借款事实一方的举证较为困难,但出具借条一方只要举证证明借贷关系不存在“高度盖然性”或者不符合一般的经验法则这种程度,也可能免除相应的还款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注意事项

1、借钱时要打借条而不要打欠条,两者诉讼效力和举证责任上区别较大;

2、书写“欠条”时,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原因和用途;

3、注意区别“今借”和“今借到”,提防有人利用一字之差赖账;

4、“还”欠款,区分是“huán”还是“hái”,最好进行补充说明;

5、提防出借人更改借款金额,最好采用大小写结合的方式;

6、警惕“自动褪色笔”,让借条变白纸。

六、借条、欠条范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周玉文.借条、欠条和收条辨析及写法[J].应用写作,2016(01):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