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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必要通知工会?

发布日期::2022-03-13

  基本案情:

  许某于2010年3月11日入职A物业无锡分公司,并于2014年9月与A物业无锡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载明:甲方为A物业无锡分公司,乙方为许某;乙方存在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等内容。2017年期间,许某在工作中因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受到公司处罚,公司并将相应考核奖惩通知单等材料张贴公示于许某的工作地点。

  2017年8月31日,物业公司作出辞退通知书,载明许某因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决定于2017年9月17日对其作出辞退处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许某于2017年9月18日前至公司办理交接手续。2018年1月8日,许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辞退员工的赔偿金43200元及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2700元。后因许某向仲裁庭提出停止审理的书面申请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现有证据虽可证实许某存在违纪行为,但A物业无锡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履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征求工会意见等程序性义务,且物业公司在诉讼中自认“暂未成立工会,故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由此,A物业无锡分公司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在许某已离职、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许某的平均工资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此外,许正兴在审理中明确不再主张物业公司的代通知金,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一审法院判决:A物业无锡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200元。本案诉讼费10元(已由许某预交),由A物业无锡分公司负担。

  后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律师点评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通知工会这一法定程序,虽然物业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辩称,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是由于其公司尚未成立工会,但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工会,也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通知单位所在地工会。因此,物业公司的该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笔者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仍需要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存在不同的裁判口径。以天津市、湖北省为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工会法》的规定,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用人单位没有设立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应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劳动者本人。

  由此可见,在江苏省内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要履行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的程序,而在全国其他地方则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各不相同。

  声 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议题有疑问或者有意进一步探讨交流,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