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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各大圈层围攻肖战团队,“227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你清楚吗?

发布日期:2022-03-09 11:34:04

  前段时间引起网络热议的“227事件”,源于明星肖战的唯粉举报了lofter和AO3两个同人作品平台之后,掀起了各大圈层反扑围攻,口诛笔伐。此次事件波及范围之广,涉猎领域之多可谓叹为观止,有学术家表示,这场混战涉及网络内容审查和治理、道德伦理和文学创作自由、粉圈经济和粉丝管理、举报和网络暴力、名人名誉和隐私保护等诸多问题,可谓是一个集法学、社会学、传播学意义于一体的样本案例,笔者在此仅从“同人文学”出发,探究其中隐藏着的法律规制问题。

  


  同人,在动漫文化中的含义来自日本,中国对此词的记载原指有着相同志向的人们、同好,是动漫文化的用词,指“自创、不受商业影响的自我创作”,或“自主”的创作。它比商业创作有较大的创作自由度,以及“想创作什么,便创作什么”的味道,百度词条如是解释。同人文学就是粉丝爱好者以原著中某些要素进行原创或二次创作,掺入自己的理解或想法,承载于小说、动漫等各种表现形式中。不同的著作权人对此有不同的态度,例如《哈利·波特》系列作品著作权人J.K.罗琳女士起诉《哈利·波特辞典》的创作者侵犯其著作权表示其对同人作品持排斥态度,而《逆水寒》作者温瑞安却授权予同人作品《遥远彼方》说明其肯定和鼓励同人创作。

  


  此次涉及到肖战的同人作品《下坠》,属于“RPF”,即基于真人创作的同人文学作品,这类作品与其他同人作品相比,在许多国家是一个较为敏感的创作类别,因其可能涉及到暴力、毒品、性、死亡等,在AO3网站上被标注有“underage”等警示标志。对于“RPF”,基于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如果作品中不当使用他人姓名或者肖像等,或可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下坠》中将肖战这一人物,描述为性别认知障碍的女装癖,“泥塑”其形象,如若肖战本人对其感到不适,可以要求同人创作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但粉丝对网站平台进行大规模的举报和攻击,实在有失偏颇。

  


  如果同人作品不涉及以上侮辱、诽谤等要素的,是否也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呢?首先,如是创作前就取得了原著作者的授权那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了,其次未经授权的同人作品,也不能一概定论为侵权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项下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上死后50年,因此已进入公共领域的原著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若同人作品仅是运用原著中一些“静态”元素,而故事背景、世界设定、人物关系等皆与原著不同且具有创造性,那么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如果原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知名度较广,则可能构成利用原著的市场影响力,认定不正当竞争,或者是原著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中的角色注册成商标,则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最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合理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因同人作品的创作多为改变原著作品的表现形式,说不上引用,也很难归属于“合理使用”这一范畴中去。

  


  “227”事件的余温仍未散去,我们需要以此为鉴,既然互联网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创作平台,那我们应该好好珍惜,合理利用,在同人创作之际,也不能越过法律的标杆,侵犯他人的权利。

  声 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议题有疑问或者有意进一步探讨交流,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