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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解除婚约后,如何主张彩礼的返还?

发布日期:2022-03-09 11:41:28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一旦双方解除婚约,因订立婚约所产生的彩礼以及其他各种费用应该如何主张呢?

  


  一、案例导读

  (1)基本案情

  2011年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经人介绍订婚,当时被告向原告来要彩礼26000元,后经介绍人从中说和原告给被告23000元,订婚当日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元。二人未办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因被告杜某某与原告陈某婚后经常在外不回家还和他人有染,原告及朋友多次到被告家叫被告回家,可被告坚持要和原告陈某分手。陈某现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2700元及手机,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裁判要旨

  第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虽已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故发生矛盾,致使婚约关系无法维持,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

  第二,考虑到原告陈某和被告杜某某已经共同生活一年时间且生育一个女儿之实际,故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

  第三,原告主张返还手机情况,该手机在原告陈某和被告杜某某共同生活期间,陈某给杜某某购买的,陈某的行为应按照赠与行为对待。

  二、法律规定

  关于彩礼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般情况,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该条解释中,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此外,婚约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互相赠与的财物原则上按照赠与关系处理,接受财物的一方可以不返还已收下的财物。但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财物,如果价值较高,或者赠与方在赠与时作了附条件说明的,如明确表示该财物的赠与以对方和其结婚为条件,则在解除婚约时,受赠人应当酌情返还该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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