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差,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不强,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按规定缴纳保险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甚至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的承诺书在法律上是否会被认可呢?
一、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鞋业公司担任店长职务,双方于2008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王某与某鞋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
王某为农村户口,王某主张因工作期间某鞋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某鞋业公司认为未缴纳社会保险是由于王某签署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内容为:“因自身原因拒绝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且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若日后出现医疗报销等社保纠纷时,自愿承担其后果,如有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某主张因某鞋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例解读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本人书写的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虽属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风险提示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有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也不能从法律上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往往还要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诸如:
1、承担经济补偿的风险
正如上述案例所述,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2、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赔偿将全部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3、养老金的支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纳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支付。
4、面临强制征收风险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企业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5、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如确认员工与企业在劳动关系期间,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金,并有可能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总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实践中,用人单位更不能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这类条款虽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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