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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谁来为明星代言产品的爆雷负责?

发布日期:2022-03-09 13:52:19

  国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精神娱乐世界的满足,有需求就会有产出。近年来,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的各样明星开始出现,通过各种综艺节目宣告出道,带来的是动辄几千万上亿的流量,而广告商窥探到其背后的商业价值,于是各种明星代言的产品就出现了。但从2020年开始到现在,短短的半年就已经出现了两起众所周知的明星代言产品问题的事件,这其中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明星代言广告,原本是一件好事,对明星既获得了高额的报酬,自己的形象又能出现在随处可见的商品之上,无形中也是为自己做了一个广告。对于广告商而言,大流量明星带来的是高热度的话题和高收益的市场,在物质生活条件丰富的今天,那些青年一代愿意花更贵的价格购买自己喜欢的明星所代言的产品。但其中我们忽略了一个问题,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产品的质量。正是因为,广阔的市场和高回报的利润,不少商家铤而走险,违规操作生产质量不过关的劣质产品,仅仅是凭借代言人的明星效应就能赚得盆满钵满,但纸包不住火,当产品被检测出质量问题或因其他丑闻而爆雷时,谁来为消费者负责?

  


  下面通过案例我们对此进一步的分析:

  9月23日,上海药品监管局发布《2020年第1期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其中名创优品一款可剥指甲油检出三氯甲烷含量高达589.449μg/g,按国家规定三氯甲烷含量不得超过0.40μg/g,而该商品的含量是国家标准限值的1400多倍。此次检测后,名创优品申请复检之后仍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在此期间,为名创优品提供代言的正是当下的人气明星王一博。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关于责任承担这一块,本案中,店铺售卖被曝致癌物质超标的商品,虽然涉事店长在接受采访时,一再强调责任在供应商,但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售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商品经销商和供货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经销商向消费者赔偿后,可就事件中真正负有责任的一方追偿,属不真正连带人。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出,在责任承担这一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在民事上可以向购买店铺申请赔偿,在广告责任上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广告主等追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