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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复工在即,企业与员工最关心的若干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2-03-09 11:37:44

  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全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眼看着复工日期临近,但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各类企业既要应对防控防疫的任务,又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而员工们经历着“史上最长假期”,从一开始的恐慌期又渐渐转至焦虑期,上班后公司的防护是否能做到位?如果上班期间被感染新冠肺炎后该怎么办?放假期间的工资怎么算?如果公司今年的效益不好,工资会不会减少?一系列问题既困扰着每一个普通员工,也考验着每一个企业主。

  


  01.企业复工前后需如何进行疫情防控措施?

  建议企业遵照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和防护工作须知》的通知执行。

  02.企业不符合复工条件擅自复工,或虽符合但未进行相应防控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会怎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3.企业的厂房、办公楼、经营场所等房租是否可以减免?

  在此次疫情应视为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满足一定条件的租户可主张不可抗力要求减免租金,但租户应提供租赁合同因疫情无法履行或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的证据。

  此前无锡市政府发布了《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 “本市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厂房、写字楼业主(房东),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根据实际情况,免收1-3个月租金。支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免收1-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倡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酌情减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租户的租金。”但需注意的是该意见是针对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厂房、写字楼做了具体规定。

  04.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为延长假期,因2月2日本属于休息日因此不存在争议,而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及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上述春节延长假期上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比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至于2月3日至2月9日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05.因疫情影响,2月10日员工无法及时返锡复工的,企业该如何支付工资?

  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单位可与职工协商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06.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降薪?

  工资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企业要降低职工工资,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07.春节假期至2月9日复工前,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吗?

  不能。复工前的时间,是防控措施,属于企业和个人应该遵守的义务,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所以不能用年休假冲抵。

  08.2月10日后企业是否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年休假和休息日?

  即企业可选择采用“先休息再补班”的方式,根据无锡市的最新政策,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年休假和休息日:(1)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企业;(2)外地返锡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3)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4)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5)疫情防控期间其他适用情形。

  09.企业复工后,员工未及时返岗或拒绝返岗的,该如何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能轻易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员工具体询问未及时返岗或拒绝返岗的理由,如因隔离、病假、交通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复工,可要求员工出具相应书面凭证,企业也可据此安排员工按年休假、病假、事假等相应处理。在此期间的沟通过程,务必留有书面凭证,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10.员工从外地回锡复工进行14天隔离,在此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11.员工外地回锡拒绝接受14天隔离观察,企业如何处理?

  企业虽然不能强行要求职工进行隔离,但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严重者也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向公安部门反映,严重者将受到行政处罚,并进行强制隔离。

  12.企业复工后,员工可否以企业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

  不能。口罩是为了疫情防控,而不是企业本身的劳动合同义务,对于绝大多数非必须戴口罩的岗位,现阶段戴口罩是因疫情防控的目的,企业与员工都有义务履行。当然,我们建议企业有能力提供口罩的应当提供,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也应做好其他相应的防控措施。

  13.员工上班后感染新冠肺炎可否算工伤?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下发的文件: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显然,该规定无法扩大到全体职工,应结合员工具体履行的工作内容判断。

  14.如员工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是否可以按到期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不能。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5.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否适用医疗期,工资待遇又是如何?

  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肺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中,企业应按照工资分配制度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