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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从“外卖小哥杀人案”看激情杀人

发布日期:2022-03-09 11:38:19

  


  昨日,微博账号“平安洪山”发布公告称,12月22日下午2时许,洪山公安接到群众报警:南湖佰港城有人持刀伤人。派出所、警务站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与安保力量合力将行凶嫌疑人控制。经120急救人员对受伤男子检查发现其已无生命特征。经查,受害人系佰港城员工周某,嫌疑人为外卖配送员陈某(男,32岁),双方发生口角,陈某持刀将周某刺倒,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今日,一则超话#美团否认伤人外卖员因差评行凶#登上微博热搜,阅读量近亿。超话下是各大媒体对本案的详细报道以及各种评说,评论里也可见社会各人士在消费者的权利和外卖员的压力间表达了不同的态度。其中有不少人提出“外卖员送外卖时随意持刀,显然是蓄谋已久,对之后量刑会有很大的影响”此类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这就引出了一个存在于法理中的词语“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故意杀人动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适当的线索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情绪在瞬间爆发性的发泄出来,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不良情绪郁积时并不一定明确知道,可当这种情绪积累超出了行为人的耐受力时,就会在偶然事件的促使下,以激情杀人的行为爆发出来。

  激情杀人虽然行为人之前没有杀人的意图,但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案例

  虽然“激情杀人”并非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基于被害人过错而在突发情形下的“大义灭亲”以及被害人主动挑衅、挑拨而造成的情急之下杀人归入“激情杀人”,并按照“情节较轻”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哈尔滨杀医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患强直性脊柱炎曾在哈医大一院风湿免疫科住院治疗一周,在其去复诊的时候,李某想继续用药,但复诊医生根据其病症判断李某的病已有了好转,没必要再用如此昂贵的药,而且李某患有肺结核,即使要用,也得先治好肺结核,于是,她建议患者去哈尔滨胸科医院检查。等到李某检查回来,复诊医生与其爷爷进行沟通,认为李某的肺结核病经过前期治疗虽已好转,但仍需观察3个月再进一步治疗,当时李某在诊室外等候。复诊医生接待完李某几分钟后就下班了,让她没想到的是,悲剧却发生在刚刚接班的几名医生身上。后经警方审理,李某供认,他觉得医生是在故意刁难他,不给他看病,随即心生不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李某符合”激情杀人“的要件,按照情节较轻做出了量刑。

  


  回到“外卖小哥杀人案”,该案嫌疑人是否符合“激情杀人”仍待法院判定,但从司法层面看,律师从被告人利益出发提出“激情杀人”辩护意见并无不妥,其辩护权应当得到保障。虽然该案属于群众关注热门,法院裁量时亦会审时度势,但最终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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