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员工在上班期间冲泡奶粉被烫伤,最后被上海法院认定为工伤的报道在各大媒体平台上引起了热议。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从法条的表面上来理解,似乎冲泡奶粉被烫伤的情形并不能体现是工作原因,因此也不构成工伤。那么,上海这起案件又是怎么回事?法律上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基本案情
在上海某单位工作的小刘,某日因在单位冲泡奶粉时,不小心被开水将自己的左腿烫伤,后经医院诊断确诊为左下肢二度烫伤。
于是,小刘向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受理后作了工伤认定的决定。但小刘的用人单位认为,小刘在上班期间冲泡奶粉不构成工伤,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的均不属于工伤,遂单位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花费少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总结
本案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进行饮食而导致的工伤,该行为只要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可以被视作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即因间接的工作原因导致了工伤,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不应过度的排斥和苛责。
法律虽对劳动者构成工伤的情形有所罗列,但不可能包罗所有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许多有关工伤的案例需要司法部门对其进一步解释说明。众所周知,我国有关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近年来许多有关工伤认定的案件引起的分歧也很大,如某地法官在家中加班猝死的工伤案件、某地教师在暑期加班在吃午饭时猝死事件等,当时这些案件在网络上曝光后均引起了网民的热议。因此,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时,也需要人社部门、司法部门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标准,做到有据可循,尽可能保持统一和公正,切实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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