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过年了,各大定档春节的电影也纷纷开始大力宣传。最近火爆网络的“社会人”小猪佩奇也为它的电影做了一套宣传片《啥是佩奇》,该宣传片虽然是纯素人出演,但却赚足了大家的眼泪,其中代表着亲情的小猪佩奇式鼓风机更可谓是点睛之笔。
与此同时,许多商家抓住了这个热点,开始陆续在网络上售卖《啥是佩奇》同款造型的鼓风机,出售价格从60元到200元不等。但此种鼓风机大多都是功率为350瓦的手摇式鼓风机改装而成的,市面上同功率鼓风机的价格为20元到30元不等,在被制作成佩奇样式之后,价格翻了至少3倍多。在商家挣得盆满钵满的同时,或许他们还没意识到,自己已经侵犯了“小猪佩奇”的知识产权。
首先,商家利用佩奇的形象侵犯了侵犯了制片方或美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其次,商家销售佩奇形鼓风机又属于“傍名牌”行为,侵犯了“小猪佩奇”商标所有权人——娱乐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旦这些侵权行为成立,被侵权方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庭外和解解决侵权问题,但结果都是侵权方得不偿失。
《啥是佩奇》让人热泪盈眶,而线上商家售卖佩奇鼓风机却让人啼笑皆非。他们的商业头脑实然不错,但在知识产权法律已基本完善的今天,仍抱着侥幸心理,不懂得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注定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