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福建福州的21岁小伙赵宇在听见一女子呼喊“强奸救命”后,前往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并踹伤一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14天,此事在微博及相关平台引起广泛的讨论。
当时的情况根据目前已知的信息,将当事人三方口供整理如下:
赵宇的说法:赵宇看到一名女子被一名男子掐着脖子摁在墙上,男子一边殴打女子,一边脱女子的衣服,他便上前制止,男子动手打他,抓住了他的手,他为了挣脱男子,便踢了男子一脚,男子负伤逃走。
女子的说法:当天她与男子一同喝酒,后男子尾随女子至其居所,女子进入房间后,男子破门而入,女子企图报警,但手机被男子抢夺,男子遂开始殴打并企图实施强奸,同居闺蜜逃走报警。
男子的说法:当天他与女子一同喝酒,后男子送女子回房间,他正准备走,女子无缘无故打了他一下,他便与女子扭打在一起,女子同居闺蜜也一起打他,不知道哪里来的赵宇也踹了他一脚。
结合本案中门锁损坏的事实,我们倾向于认为男子在说谎。如果已经进屋了,门锁又怎么会损坏?再结合目击证人证言,不难得出男子当时在对女子实施暴力行为的事实,赵宇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是不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在这个案件中就显得尤为关键。如果其行为成立见义勇为,那赵宇在法律上即为应当受保护的英雄。
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专业用语,而是一个成语,字面上说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我们所说的见义勇为是指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到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为了维护正义,不顾个人安危,英勇奋斗的行为。中国传统思想将见义勇为的人称为侠士,在本案中见义勇为的英雄赵宇却因涉嫌故意伤害而被刑拘,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到底如何认定见义勇为,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
首先是主体的广泛性。只要是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其次是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这是见义勇为这一好事与做其他好事区别的关键之处。最后是目的的正当性。即行为人实施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权利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自觉自愿而实施的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以及媒体所曝出的相关情况,如果当前曝出的情况是真实的情况,我们不难发现赵宇是满足了见义勇为的条件的。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以及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不论在刑事上还是民事上赵宇都不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赵宇为此承受了被刑拘的不利后果,这不符合传统善法良治的思想以及大众对见义勇为的认知,以至于引起大众对该案件的广泛关注。截止到2019年1月10日,赵宇因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而被释放,但后续赵宇是会被确定为无罪并申请国家赔偿,还是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我相信法院会在调查了真实情况后做出最公正的判断,我们拭目以待。
民法总则中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