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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刑事处罚之“死刑适用”理解

发布日期:2022-03-09 13:47:26

  “死亡”作为生物生命的最终归宿,困扰了人类上千年的终极难题,仿佛出现本身就附带着刺骨的寒意。“死刑”作为刑法中最为严苛的主刑法定刑,因为它能够强制剥夺他人生命权益的特殊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各程序规定执行。今天本文就带领大家,仔细梳理“死刑”在整部刑法中的运用。

  一、适用对象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要注意本条要求行为人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即使是在之后的审判中达到了18周岁也依然不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与上条对比该条强调在“审判时”这个时间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已经经过一审判决,但在死刑执行前,检查出怀孕的也依然不适用死刑,下面请看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

  某女甲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于A市看守所,法院一审已判决甲死刑立即执行。看守所管教乙看到甲颇有姿色,便对甲进行“普法”:女性在审判时怀孕的,不适用死刑。甲心领神会,在乙值班期间与其多次发生不可描述行为,后甲怀孕。二审原本打算维持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但在宣判前发现女甲怀孕,因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故二审只能改变已拟定好的判决,对甲改判无期徒刑。

  3.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就在几天前,新浪微博上一个三分钟的视频被广泛转发。视频中,一位老人挥舞着一把铁质农具,反复击打一位中年女子及女子身边小女孩,性质恶劣。根据司法实践的解释,此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二、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三、死刑的程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