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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隆说法】自由有价,张玉环申请2234万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22-03-09 13:47:59

  九月二号上午,在狱中蒙受不白之冤长达27年,经过不断地申诉走访终得沉冤昭雪的张玉环在其代理律师和家人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此次赔偿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五项:1.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2.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3.后续治疗费和第二项总计100万元;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1564.5元;5.伸冤费用支出100万元,各项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

  另外,张玉环表示,要求江西高院在国家和省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为自己正名。

  


  案件回顾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振荣和张振伟被人杀害,邻人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凶。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卡、绳勒、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因不服判决,张玉环提出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张玉环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狱后,张玉环坚持喊冤。直至今年8月4日,江西高院对此案再审宣判,最终宣告张玉环无罪。

  2019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再审,并于今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代表该院向张玉环赔礼道歉,并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标准赔偿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2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按照这个算法,张玉环可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是:346.75×9778=3390521.5元。与文章开头的10171564.5元相差三倍。在赔偿申请书中,张玉环也指明了自己申请三倍金额的原由:国家赔偿不能将当事人的自由价值设定为社会普通成员在自由状态下的“工钱”价值。职工日平均工资所对应的法定劳动时间是每日不超过8个小时,而赔偿请求人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于劳动时间。无人愿意用27年的自由换取五百万或一千万的赔偿,太低的赔偿金不能体现正义的价值,无法抚慰冤狱所造成的创伤,不利于防范冤案的再次发生,因此请求按照国家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进行赔偿。

  


  总结

  自由本应是无价的,就像在天空中自由飞翔的鸟儿,绝不愿收起它们的翅膀蜗居在角落,但在当司法程序的瑕疵落在了一个人的身上,除了钱又该以怎样的方式来衡量当事人内心的屈辱和痛苦。在启蒙运动中,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就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有力的抨击了残酷的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我国虽未完全照搬无罪推定的全部体系,但也吸收了这一思想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确立了疑罪从无标准。在审判阶段:“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其有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个律师在面对压倒性的舆论和公权力时,敢于挺身而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每个律师肩负的责任,我想也是整个律师制度设立的灵魂所在。